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3年度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侵犯著作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案例一: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公司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4日,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滨州某医院住院二部设备更新项目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与滨州某医院签订了项目施工工程合同,该项目为包工包料,所采用材料“泰山”牌石膏板和轻钢龙骨,由某建材公司提供并运送至施工现场。该建材公司以较低价格从河北省文安县辛镇材料批发市场赵姓经营业户处购入,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权产品。鉴于当事人在知晓涉案产品价格低,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仍购进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且该医院设备更新项目为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影响到建筑安全,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情节严重,应给予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侵犯“联盟”注册商标专用权尿素案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资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从某农资批发店购进37袋尿素,该批尿素外包装标称主要内容为:“生产者: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厂址:寿光市侯镇项目区(丰东路东、丰南路南侧);商标:联盟;生产日期:2023/01/08”。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发票,也没有进货单据和进货记录。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标注有“联盟”的尿素与商标权利人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623488号注册商标“联盟”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上均相同。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有“联盟”标识的尿素,未经商标权利人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以125元/袋售出5袋,销售金额为625元,获利10元皇冠体育app免费版,,剩余32袋按原价退货至供货商,产品货值总金额为456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第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2000元,共计1201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销售侵犯“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专用权鸡蛋案
“绿色食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注册号为17637117,是由“绿色食品”四个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专用权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标注“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箱销售鸡蛋。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协查,该饭店未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皇冠体育app免费版,,从淘 宝网购进20个印有“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箱用于销售鸡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包装箱18个,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请求人某绳网公司是名称为“秋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9。请求人于2023年5月发现被请求人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的秋千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依法向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请求人申请后依法立案受理,经合议组调查对比,被请求人销售的秋千产品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五: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销售侵犯“安惠”注册商标专用权安全网案
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经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价值8800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情形,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惠民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其所购买安全网系假冒“安惠”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获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部分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9000元,上缴国库。
请求人某食品公司发现李某某在售某款鸭梨醋所采用的外包装与其持有专利号为ZL3.6的“包装箱(鸭梨醋)”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存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损害了其品牌和产品形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请求人向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快速聚焦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争议,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效能,案件合议组研究决定,引入专利技术调查官出具指导意见。专利技术调查官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设计、图形构成等多种因素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同点属于细微差别,对一般消费者在整体视觉上不易引起视觉冲击,不会引起整体视觉上显著差异。因此,在整体视觉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无实质性差异,也即两者外观设计近似。阳信县市场监管局综合双方提交证据、实物比对、技术调查官指导意见书,最终判定被请求人构成侵权,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请求人赖某某就其专利号为ZL5.0的“包装箱(果汁柚)”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无棣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移送。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跨区域专利纠纷移送材料后,于2023年6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滨州、漳州两地市场监管局本着“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通过远程线上口头审理的方式,对该专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经合议组审理,被请求人在淘 宝网仿制销售“包装箱(果汁柚)”专利相关产品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无棣县市场监管局采用异地线上口头审理方式,有效解决了两地当事人难以同时到庭参与审理的现实问题,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异地协作的良好互动模式。同时整个审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上链存证,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案例八: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商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蒲江丑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蒲江丑柑产业协会的举报对无棣某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淘 宝平台开设店铺宣传、销售过程中,将销售的“现摘四川不知火丑橘10斤整箱应季水果丑柑丑八怪耙桔子”商品“特产品类”一栏标注为“蒲江丑柑”,该商品并不是地理标志产品“蒲江丑柑”保护范围内的产品,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蒲江丑柑”地理标志柑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5.2元,罚款423元,上缴国库。
2023年5月26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健康咨询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宝妈莱”牌保健贴(标注专利号:ZL84)中遗尿保健贴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热感保健贴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5日,口疮保健贴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通便保健贴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日,腹泻保健贴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5日。经查询,产品所标专利已于2020年12月15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上述5类保健贴共计77袋均为专利权终止后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能提供产品来源(随货同行单),且当事人不知道涉案产品专利权已终止,不知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0元,免除罚款。
2023年1月9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书店在售《课堂笔记》(为小学教科书注解,无版权页,印刷色彩模糊)、八年级下册《生物学》教科书、八年级下册《地理》教科书等中小学教科书共计89册,书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89册图书进行扣押。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扣押图书随机抽取10册,分别寄至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出版社和湖南教育出版社进行认定。经上述三家出版社复函,送检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图书,经进一步调查比对,扣押的89册图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版权工作第三条之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涉案书店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89册侵权出版物,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