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A,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C: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编号: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法定代表人:XIAOYIHELENHUANG
成立时间:2021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6,000万美元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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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
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0-2年(包含2年)
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含2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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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6)、
(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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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
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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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
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3)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
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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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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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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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证券类基金资产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注册登记机构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
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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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
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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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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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署托管电子指令直连协议或网上
托管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传真号、发送指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
理人签署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划款指令授权书无论基金成立时或后续更新,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划款指令授权书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划款
指令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在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后有权拒绝执
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
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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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
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
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止时间)前提交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
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资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但应尽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
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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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
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当日将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
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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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合法合规且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纪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
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
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清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即中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按相关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证券与资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定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
或扫描件)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发出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当日17点前向基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基金管理人应敦促
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基金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
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
(1)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
(2)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即:定期
(以下简称“证实书”
)妥善送
至基金托管人处。“证实书”移交给基金托管人之前,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
(3)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基金托管
“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的
(4)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本基金开立
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处的托管账户,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大
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或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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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
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
“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变更手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
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强制赎
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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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
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
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注册登记机构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资
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相关规
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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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
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
T+1日前(含T+1日,T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
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
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15:00之前从基金
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
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
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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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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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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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皇冠体育app免费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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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八、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按收益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金额和比例根据
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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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信息披露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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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托管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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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
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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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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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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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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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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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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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本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十九、其他事项
(一)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
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
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
本托管协议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并主动配合托
管账户开立结算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等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等情形的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为《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
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A,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C: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A,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C: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富达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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